国富论(第一篇)
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

   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,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
量之间的比例,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。例如,一般地说,狩猎民族捕杀
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,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,那末,海狸一头当然换鹿
二头。所以,一般地说,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,两点钟劳
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,这是很自然的。
   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,对于这较大的艰苦,自然要加以考虑。一点
钟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生产物,往往可交换两点种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生产物。
   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,那末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,对于他的生
产物自然要给与较高的价值,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。这种技能的获得,常须
经过多年苦练,对有技能的人的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,只不过是对获得技能所需费去
的劳动与时间,给以合理的报酬。进步社会,对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,一
般都在劳动工资上加以考虑。在初期蒙昧社会,可能也作过这种考虑。
   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,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。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
或支配的劳动量,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。
   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,当然就有一些人,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
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,便把资本没在劳动人民身上,以原材料与生活
资料供给他们,叫他们劳作。与货币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,除了
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,还须剩有一部分,给予企业家,作为他把资本投在
这企业而得的利润。所只,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,在这种情况下,就分为两个部
分,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,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,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
工资的那全部资本。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,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,他便不会
有雇用工人的兴趣;而且,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,
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。
    也许有人说,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,换言之,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
劳动的工资。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,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,而且资本
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、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。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
价值的支配,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。假定某处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,各雇
用劳动者二十人,工资每人每年十五镑,即每年各需支工资三百镑,而该处制造业资本
的普通年利润为百分之十。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七百镑;另一方所加
工的精细原料值七千镑。合计起来,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不过一千镑;而后者却有七千
三百镑。因此,按百分之十年利计,前一企业家每年预期可得一百镑的利润;后一企业
家每年却预期得到七百三十镑的利润。他们的利润额,虽那么不相同,他们的监督指挥
却无甚差别,甚或全然一样。在许多大工厂里,此类工作大抵托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。
这个职员的工资,正确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。在决定这职员的工资时,
通常不仅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,而且考虑他所负的责任;不过,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
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定的比例。而这资本所有者,虽几乎没有劳动,却希望其利润与其
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。所以,在商品价格中,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,它和劳动工
资绝不相同,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。
    在这种状态下,劳动的全部生产物,未必都属于劳动者,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
有者共分。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,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
所应交换、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。很明显,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,那就
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。
    一国土地,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,有土地的地主,象一切其他人一样,都想不劳
而获,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,也要求地租。森林地带的树木,田野的草,大地上各
种自然果实,在土地共有时代,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,现今除出力外,却须付给代价。
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,就必须付出代价,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;他必须把他所生
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。这一部分,或者说,这一部分的代价,便构成土
地的地租。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,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。
    必须指出,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,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
来衡量。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,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
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。
    无论在什么社会,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都分或其中之一。在进步社
会,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。
    以谷物价格为例。其中,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,另一部分付给生产上所雇用的劳
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,第三部分付给农业家的利润。谷物的全部价格,或直接由
这三部分构成,或最后由这三部分构成。也许有人认为,农业家资本的补充,即耕畜或
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,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。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,本身就由上
述那三个部分构成。就耕马说,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,牧马劳动的工资,再加上农业家
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。因此,在谷物价格中,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
及其维持费,但共全部价格的直接或最后由地租、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。
    就面粉价格说,我们必须在谷物价格上,加上面粉厂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;就
面包价格说,我们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。但由农家那里运谷物到面粉厂,
由面粉厂运面粉到面包师,又需若干劳动;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,又需若干资本。这种
劳动的工资,和这种资本的利润,亦须加在这两种物品的价格内。
    亚麻价格,与谷物价格同样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。麻布的组成,既须理麻工、纺工、
织工、漂白工等的劳动,而分途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,又须分接投下资本,所只,这种
种劳动的工资,这种种资本的利润,亦须加征麻布价格内。
    物品制造,越接近于完成,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,和地租部分比较,便越大。随
着制造的进展,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加,而且后一阶段制造者,比前一阶段制造者得到更
多利润。因为,后者比前者需要更多资本。例如,雇用织工的资本,必须大于雇用纺工
的资本。因为,雇用织工的资本,除了要付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其利润,还要支付织工
的工资。利润对资本总保持着一定的比例。
    然而,即在最进步社会,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,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
部分,且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,单由劳动工资构成。例如,海产鱼类的价格,通常只有
两个组成部分:其一支付渔夫的劳动,其二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。有时,在此种价格中
也会有地租,但极少见,关于这一点,我以后要说明。河上渔业却往往与海上渔业不同,
至少就欧洲大部分说,它们的情况是截然两样的。欧洲的鲑鱼业大体上都要支付地租。
这种地租,虽严格地说不能称为土地地租,但无疑和工资与利润一起成为鲑鱼价格的构
成部分。苏格兰某些地方,有少数穷人在海岸拾集通常叫做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。雕
石业者付给他们的价格,只是他们的劳动工资,其中没有地租部分,也没有利润部分。
    总之,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,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。在商
品价格中,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、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外,
剩余的部分必然归作利润。
    分开来说,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,都由那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构成;
合起来说,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,必然由那三个部分构成,而且作
为劳动工资、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,在国内不同居民间分配。社会上年年由劳动采集或
生产的全部物品,或者说,它的全部价格,本来就是照这样分给社会不同成员中某些人
的。工资、利润和地租,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。一切其他收入
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中的一个。
    不论是谁,只要自己的收入来自自己的资源,他的收入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、资本
或土地。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。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。有资本不自用,而
转借他人,借以取得收入,这种收入,称为货币的利息或利益。出借人既给借用人以获
取利润的机会,借用人就付给利息作为报酬。由借款获得的利润,一部分当然属于冒除
投资的借用人,另一部分,则当然属于使借用人有获取利润机会的出借人。利息总是一
种派生的收入,借用人只要不是为还债而借债的浪子,那末,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,
如果不是来自运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润,一定是来自他种收入源泉。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,
称为地租,属于地主。农业家的收入,有一部分得自劳动,另一部分则得自资本。在他
看来,土地不过是使他能够借以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。一切赋税,一切以赋
税为来源的收入,一切俸金、恩恤金和各种年金,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
源泉,都直接间接以劳动工资、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支出。
    这三种不同的收入,当它们属于各别的个人时,容易区别;但在属于同一个人时,
往往互相混淆,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。
   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,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,当然要以地主资格获得地租,
并以农业家资格获得利润。可是,他往往把这全部收益笼统地叫做利润,这样就把地租
和利润混淆了,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。我国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园主,大部分是在
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农业,因此,我们常听他们说到种植园的利润,很少听人们说到种植
园的地租。
    一般农业家,很少雇用监工来指导农场的一般工作。他们通常也自己劳作,如犁耕、
耙掘等等。所以,在全部收获中,除去地祖,剩余的部分就不仅包合农业资本及其普通
利润,而且含有他们自己作为劳动者和监工所应得的工资。但是,在收回资本和支付地
租以后所剩余的一切,统称为利润。这所谓利润,明明含有工资在内。所以,在这场合,
工资又与利润混为一谈了。
    假若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,拥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直到货物
上市,那末,他所获得的收益便应有两项:其一,以工人资格领取的工资;其二,以老
板资格以售卖工人出品所获得的利润。但他这两项收益,普通也统称为利润。在这场合,
工资也和利润混淆了。
    一个亲自动手栽培植物的种园家,一身兼有地主、农业家和劳动者三种资格。所以,
他的生产物自应对他一个人支给地主的地租、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。但通常却
把他的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劳动所得。在这一场合,地租和利润这二者,又和工资混为一
谈了。
    由于在文明国家内,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,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
值,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,所以,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,
远远超过这年产物生产制造乃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量。假若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全劳动
量,每年都被社会雇用,那末,因为劳动量将年年大大增加的缘故,后一年度的生产物
将比前一年度的生产物具有更大的价值。可是,无论那一个国家,都不是用全部年产物
来维持勤劳阶级。无论那一个国家,每年都有大部分生产物归游惰阶级消费。一国年产
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,是逐年减少,还是不增不减,要取决于这一国家的年
产物每年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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